




對于濟南長清人龐欣榮來說,她本來應該有個和諧美滿的家庭。丈夫王廣金和自己在外打工,兒子學習成績優異,整個家庭雖說并不富裕,卻也過得有滋有味。但是,2010年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卻讓整個家庭陷入了窘境。談起妻子龐欣榮的遭遇,王廣金連連嘆氣。
保潔員正打掃衛生災難從“天”而降
2010年4月26日下午,龐欣榮像往常一樣在長清區A管理處從事保潔工作。但是,她無論如何也想不到,一場劫難正向她悄然逼近。
龐欣榮騎保潔車在路面仔細清掃運送著垃圾,當她走到一幅巨型廣告牌之下時,由于當時的風特別大,廣告牌被吹了下來,正好砸在了龐欣榮身上,她當場昏迷了過去。
龐欣榮當即被送至長清區人民醫院治療,診斷為腦疝形成,頭部并有多處骨折、血腫、損傷,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。經過治療,龐欣榮共花費醫療費390839.45元,而且還需大量后續治療費用。龐欣榮的丈夫王廣金與A管理處及廣告牌施工單位B有限公司進行了協商,但三方未形成一致意見。
妻子被砸成植物人起訴索賠近兩百萬
訴訟過程中,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情況進行司法鑒定,鑒定意見為:被鑒定人龐欣榮之損傷構成一級傷殘,顱骨缺損修補費用約25000元,其余后續治療費可按照實際發生計算;不宜評定殘疾輔助器具費;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,出院后需1人長期護理。原告方為此支出鑒定費2800元。
原告認為,其在被告A管理處從事保潔工作,在被告A 管理處西北門上班時被大風刮下的廣告牌砸中頭部,雖經搶救保住了生命,但因傷勢過重,至今無意識,處于植物人狀態。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費、殘疾賠償金、被扶養人生活費、后期治療費、精神損失費、鑒定費、交通費等共計1994353.8元,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。
廣告牌管理者舉證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
經審理,長清區法院認為,本案系健康權、身體權糾紛,案件事實非常清楚。各方當事人對原告受傷的事實無爭議,可以證實原告受傷與大門上設施脫落之間的因果關系。但對于原告受傷后,賠償責任的承擔,原被告各執己見。原告受傷是因為門上的正常設施發生脫落引起,原告不可能預料到她走至門口時會出現意外,也不會因其個人原因導致事故的發生,所以原告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,其自身不應對因事故受傷而承擔責任。
法官馮建告訴記者,大門上鋁塑板的脫落屬于擱置物的墜落,其墜落原因應由被告舉證,因被告不能證明該鋁塑板脫落的具體原因,故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。管理者A管理處應當對園內設施加強維護管理,切實保障游人及其他自此經過的所有人的人身安全,其管理者應保證該設施對行人均不應構成危險。本案中事故發生地的設施屬于A管理處具體進行管理的范圍。被告A管理處作為管理人,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,對原告因該設施而受傷導致的損害,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決被告A管理處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70余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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